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
日期:2021-05-10 浏览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定企业特殊工种是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和查证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及企业原始资料进行审批。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无权擅自扩大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范围。

二、按照国家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有关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是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二是必须是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正式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三是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经历有原始记录。四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我市采取属地审核审批的原则,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行业统筹单位由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社会保险具体经办问题,请向户籍地或参保地的人力社保部门咨询。